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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4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欧阳茂林、欧阳之俊与许艳红、黄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茂林,欧阳之俊,许艳红,黄国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441号申请人:欧阳茂林。申请人:欧阳之俊。被申请人:许艳红。被申请人:黄国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茂林、欧阳之俊诉被告许艳红、黄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欧阳茂林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许艳红名下位于长沙市解放东路004号(现038号)第015栋504房(权证号码:7152251**)。申请人欧阳之俊以其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刘家冲中路126号君尚嘉筑佳苑1号栋902房(长房权证天心字第7120682**号)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欧阳茂林、欧阳之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申请人欧阳之俊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刘家冲中路126号君尚嘉筑佳苑1号栋902房(长房权证天心字第7120682**号)过户手续;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许艳红名下的位于长沙市解放东路004号(现038号)第015栋504房(权证号码:7152251**)过户手续。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欧阳茂林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舒智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邓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