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马月玲、王卫宗诉杨秋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月玲,王卫宗,杨秋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民初791号原告:马月玲,女,195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卫宗,男,1950年5月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马月玲之夫。被告:杨秋娃,女,60岁,汉族,农民。原告马月玲、王卫宗与被告杨秋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马月玲、王卫宗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月玲、王卫宗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月玲、王卫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月玲、王卫宗负担。审判员 :张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