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新睿与关法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睿,关法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2133号原告:周新睿,男,199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关法佳,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新睿与被告关法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新睿以无法向被告关法佳送达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新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新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周新睿负担。审判员 贺雁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广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