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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新睿与关法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睿,关法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2133号原告:周新睿,男,199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关法佳,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新睿与被告关法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新睿以无法向被告关法佳送达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新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新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周新睿负担。审判员  贺雁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广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