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7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朱孔波、张明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孔波,张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73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广申,男,1963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朱孔波,男,汉族。被申请人:张明霞,女,汉族。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广申与被申请人朱孔波、张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广申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5)临兰执保字第739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被申请人朱孔波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颐景恒泰1号楼××室房产一套。2017年7月27日,张广申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5)临兰民初字第4743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其与朱孔波、张明霞已达成调解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7月30日,本院作出的(2015)临兰民初字第4743号民事调解书,能够证明张广申与朱孔波、张明霞已达成调解协议。现张广申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朱孔波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朱孔波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颐景恒泰1号楼××室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美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