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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严礼孝、姚永生、向利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标,严礼孝,姚永生,向利,姚兰,姚蜀奇,四川参天树粮油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天堂鸟制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313号申请执行人张宏标,男,汉族,1966年9月15日出生,住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严礼孝,男,汉族,1963年11月10日出生,住高坪区。被执行人姚永生,男,汉族,1964年6月18日出生,住西充县。被执行人向利,女,汉族,1975年1月23日出生,住西充县。被执行人姚兰,女,汉族,1989年2月21日出生,住西充县。被执行人姚蜀奇,男,汉族,1985年6月17日出生,住西充县。被执行人四川参天树粮油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利。被执行人南充天堂鸟制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永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3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张宏标与严礼孝、姚永生、向利、姚兰、姚蜀奇、四川参天树粮油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天堂鸟制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张宏标同意,合议庭合议本案现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小军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