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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4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淄博铭远糖酒有限公司、苗培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铭远糖酒有限公司,苗培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4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铭远糖酒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苗培纲。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苗培纲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铭远糖酒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苗培纲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申请执行人淄博铭远糖酒有限公司的申请事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胡云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