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石通岭非法拘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通岭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508号罪犯石通岭,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捕前务工。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闽0524刑初3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通岭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2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7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石通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石通岭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累计考核分561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石通岭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石通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余刑不足,减刑幅度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石通岭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天(刑期自2016年2月8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燕文审判员 王泰峰审判员 徐鸿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溢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