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执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衡水市桃城区开元机电销售处、乌海市新骆驼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市桃城区开元机电销售处,乌海市新骆驼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695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开元机电销售处,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268号红旗大街***号*****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91622328。法定代表人:黄琪,董事长。被执行人乌海市新骆驼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新骆驼山煤矿。组织机构代码证:555499271。法定代表人:孙瑜,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开元机电销售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乌海市新骆驼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2607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6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