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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2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周长胜与许光龙、柴正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胜,许光龙,柴正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402民初1792号原告:周长胜,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被告:许光龙,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被告:柴正平,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原告周长胜诉被告许光龙、柴正平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长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光龙、柴正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许光龙与原告周长胜存在多年货物供销关系,自2014年至今,被告许光龙共欠原告货款52000元,被告已付27000元,尚欠25000元未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许光龙、柴正平拖欠原告周长胜货款25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原告周长胜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周长胜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