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刑更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作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作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更915号罪犯王作涛,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5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作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0元(未交)。现已执行刑期三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王作涛减刑八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王作涛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作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志审判员 刘述明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鲁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