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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6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秀清与二被告关兴海、刘建华财产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清,关兴海,刘建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6民初840号原告王秀清,女,1938年11月17日出生,现住大庆市红岗区。被告关兴海,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住大庆市大同区。被告刘建华,女,1976年9月27日出生,住大庆市大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清诉二被告关兴海、刘建华财产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清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918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长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子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