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6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秀清与二被告关兴海、刘建华财产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清,关兴海,刘建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6民初840号原告王秀清,女,1938年11月17日出生,现住大庆市红岗区。被告关兴海,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住大庆市大同区。被告刘建华,女,1976年9月27日出生,住大庆市大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清诉二被告关兴海、刘建华财产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清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918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长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子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