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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1民督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熊兴建、张运兰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兴建,张运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721民督17号申请人熊兴建,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安乡县人,住安乡县。被申请人张运兰,女,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安乡县人,住安乡县。申请人熊兴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熊兴建称,被申请人张运兰因资金困难,于2016年7月4日向申请人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2分,次日向申请人借款2万元,均出具了借据。经熊兴建多次催讨,张运兰至今分文未还。现要求被申请人张运兰给付申请人熊兴建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48000元,合计268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熊兴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运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熊兴建借款本金及利息268000元。申请费1773元,由被申请人张运兰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代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