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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朱豫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豫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137号罪犯朱豫,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蔡县人,大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新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认定朱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6日至2023年10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9月27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朱豫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朱豫利用担任新蔡县砖店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八次收受医药公司给予的药品回扣共计258894元。退还50000元。罪犯朱豫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6月、10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8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2017年3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3月23日退还赃款208894元,朱豫所涉赃款已全部退缴。自2014年上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良好一次;优秀五次。河南省新郑监��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朱豫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豫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彦 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 丽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