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5执3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合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合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5执3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局,住所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成龙湖广场。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被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合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桥头社区地菜屯。法定代表人阮某,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局与被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合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城煤业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对被执行人合城煤业公司发出的第521号《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局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月19日对该催缴通知书进行了合法审查并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25执386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合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按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履行应尽义务。至此,本案已经实际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应终结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局作出的第521号《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中关于韦少学的养老金催缴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瑞营人民审判员 银星文人民审判员 银星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银帮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