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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罗贤武、陈小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贤武,陈小兵,余克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306号申请执行人:罗贤武,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江西省奉新县。被执行人:陈小兵,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江西省奉新县。被执行人:余克香,女,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江西省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贤武与被执行人余克香、陈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1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余克香、陈小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克香、陈小兵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克香、陈小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余克香、陈小兵银行存款人民币56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