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2民初2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五河县宏发货运有限公司、彭涛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河县宏发货运有限公司,彭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2470号原告:五河县宏发货运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国防路城中嘉园9号楼下10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610373752G。法定代表人:张干劲,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彭涛,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怀柱,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197号(1-14层),组织机构代码84986111-7。负责人:郭跃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五河县宏发货运有限公司、彭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河县宏发货运有限公司、彭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五河县宏发货运有限公司、彭涛负担。审判员  周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