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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5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5刑初11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黑龙江省甘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7年5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甘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铁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8日1时许,朱建贵与刘某某在宝山乡直草原香饭店吃饭期间,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刘某某手持破碎的啤酒瓶子扔向朱建贵,致使朱建贵头右枕部受伤入院治疗。经鉴定,朱建贵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朱建贵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被告人刘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朱建贵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整,被害人朱建贵对被告人刘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诊断证明、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证人范喜义、王丽敏、徐兴友的证言;被害人朱建贵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甘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刘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甘南县司法局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景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恩东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