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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正梅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正梅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434号罪犯王正梅,男,1959年11月16日生,汉族,本科文化,原住江苏省太仓市。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4)太刑二初字第002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正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23年3月8日止。暂扣款人民币521000元,抵作受贿赃款,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3月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7年6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7月3日至7月7日进行公示。2017年7月19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君、书记员曹某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丁山监狱指派警官杜某、钱可心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正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王正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王正梅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正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17年2月两次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属职务犯罪,判决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财产性判项履行证明等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王正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属职务犯罪,应当相应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正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美华审判员  李海林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燕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