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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赖作印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作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68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作印(绰号:“爪儿”),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地重庆万州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2016年5月5日因赌博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11月15日因提供翻牌赌博机供人赌博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2017年4月1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抓获,4月20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作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一涵、被告人赖作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9日至2O17年4月19日期间,被告人赖作印在其租用的重庆市万州区胜利新路X号门面内,设置翻牌电子游戏设备一套及捕鱼翻牌电子游戏设备一套,供他人参赌。4月19日,民警到该门面内将被告人赖作印抓获,并当场查获上述设备二套,服务人员二名,参赌人员二名,及赌资人民币28OO元。经认定,查获的二套电子游戏设备具有赌博功能,共认定为16台。上述事实,被告人赖作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子游戏设施认定意见书、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查获照片、租赁合同复印件、证人陈某、王某、夏某、冯某、司某等的证言及被告人赖作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作印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故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赖作印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赖作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赖作印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作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没收、销毁上述扣押在案的赌博设备16台,被告人赖印作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红兵人民陪审员  何德万人民陪审员  马昭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冉籍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