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1执6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永杰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6354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吴永杰,男,1990年9月2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东安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东安县)。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诉吴永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1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吴永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吴永杰未交纳罚金,本院刑庭将本案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均属其自报,其身份信息的真实性需进一步核实,在其身份信息核实期间,不宜对其采取执行措施。据此,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63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可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军审判员 赖汉穗审判员 宋富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天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