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执4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陈海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陈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4394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强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89047399-2。负责人:陈利群。委托代理人:梁煜光、庄汉有,分系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执行人:陈海辉,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陈海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6民初74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海辉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5236.39及利息、复利,并支付律师费500元,负担受理费76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经执行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海辉名下有车牌号为粤R×××××汽车。上述车辆本院已委托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办理查封手续。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43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静音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展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