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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6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菊梅与付永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菊梅,付永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519号原告:陈菊梅,女,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告:付永佳,女,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迪荡新城昆仑商务中心1幢2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76475900X。代表人:丁扬飞。原告陈菊梅与被告付永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陈菊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菊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嘉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