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3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3560苏州市东方园林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与钱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东方园林旅游有限责任公司,钱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3560号原告:苏州市东方园林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杨素路宝新路路口。法定代表人:徐苏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雷,男,该公司出租车驾驶员。被告:钱亮,男,1974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苏州市东方园林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钱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钱亮下落不明,需对其适用公告送达,故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苏林泉人民陪审员 邱玉芳人民陪审员 徐秀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