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文龙与廖帮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龙,廖帮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894号原告:陈文龙,男,汉族,1975年9月14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被告:廖帮彬,男,汉族,1991年8月6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原告陈文龙诉被告廖帮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文龙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爽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