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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2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覃锦红与莫菲、陈光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锦红,莫菲,陈光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2民初816号原告:覃锦红,男,1976年7月9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荔波县。被告:莫菲,男,1966年5月5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定县。被告:陈光琴,女,1966年8月6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定县。原告覃锦红与被告莫菲、陈光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7月28日,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锦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覃锦红负担。审判员  曹本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智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