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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终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何菊萍、何雪萍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何菊萍,何雪萍,何双龙,周龙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4民初374号原告: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城中街56号法定代表人:贺天祥董事长被告付永孝,男,汉族,1976年7月13日出生,陕西靖边县人,住靖边县宁条梁镇大滩村付山村小组。被告付永忠,男,汉族,1971年1月25日出生,陕西靖边县人,住靖边县宁条梁镇大滩村付山村小组。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付永忠、付永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期间原告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计1990元,由华池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黎炜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