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03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荆露瑶与李红霞、刘宇申、周春录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露瑶,李红霞,刘宇申,周春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3民初593号原告:荆露瑶,女,汉族。法定监护人:王园媛,女,汉族。被告:李红霞,女,汉族。被告:刘宇申,男,汉族。被告:周春录,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荆露瑶诉被告李红霞、刘宇申、周春录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荆露瑶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洪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露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荆露瑶承担。审 判 员 陈育宏代理审判员 许琳琳人民陪审员 张东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韩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