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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民初3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邓长健、王晖琼与赵发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长健,王晖琼,赵发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3027号原告:邓长健,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王晖琼,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仕贵,绵阳市均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被告邓长健、王晖琼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被告:赵发生,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北泉路7号。负责人:刘洪,该公司经理。原告邓长健、王晖琼与被告赵发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邓长健、王晖琼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长健、王晖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长健、王晖琼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邓长健、王晖琼负担。审判员  江久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智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