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3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超君与熊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超君,熊海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3804号原告:黄超君,女,199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委托代理人:黄君蕊(系原告姐姐),女,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熊海燕,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原告黄超君与被告熊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超君撤诉。本案受理费11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周利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