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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3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超君与熊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超君,熊海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3804号原告:黄超君,女,199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委托代理人:黄君蕊(系原告姐姐),女,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熊海燕,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原告黄超君与被告熊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超君撤诉。本案受理费11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周利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