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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6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苗兵与杨苏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苗兵,杨苏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6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苗兵,男,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杨苏广,男,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陈苗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苏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皖1822执64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苏广所有的位于广德县桃州镇中央乐城40号楼2单元802室的房产。现被执行人已按相关法律文书履行完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苏广所有的位于广德县桃州镇中央乐城40号楼2单元802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