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执4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玉林、王雪娥与被执行人河南翌琦阳嘉置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林,王雪娥,河南翌琦阳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4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玉林,男,195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王雪娥,女,195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河南翌琦阳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法定代表人杨福平,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玉林、王雪娥与被执行人河南翌琦阳嘉置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675.15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河南翌琦阳嘉置业有限公司公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翌琦阳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解放大道与戏院街交叉口某小区B6号楼房产2套、B7号楼房产10套、B18号楼房产2套、B9号楼房产52套共计66套房产(详情见安阳市房管局开发建设科于2017年6月22日出具查询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河南翌琦阳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解放大道与戏院街交叉口某小区B6号楼房产2套、B7号楼房产10套、B18号楼房产2套、B9号楼房产52套共计66套房产(详情见安阳市房管局开发建设科于2017年6月22日出具查询证明)。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抒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