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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刑初522号自诉人康某某。被告人尹某某。自诉人康某某以被告人尹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尹某某履行了法定义务,自诉人康某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康某某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康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东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