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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兆兵与江苏省滨海县蔡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兵,江苏省滨海县蔡桥镇人民政府,江苏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1808号原告:王兆兵,男,19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滨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付,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江苏省滨海县蔡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滨海县蔡桥镇蔡坎路。法定代表人:权照阳,系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江苏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纬西路北侧碧水绿都商办楼1幢601室、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554636393U。法定代表人:吴观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广秀,女,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滨海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兵诉被告江苏省滨海县蔡桥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江苏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兆兵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兆兵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兆兵撤回对被告江苏省滨海县蔡桥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江苏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王兆兵承担。审 判 长  李章爱代理审判员  陈 雷人民陪审员  刘志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庄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