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3民初2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毅与马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毅,马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民初2531号原告:吕毅,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马雷,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吕毅与被告马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毅起诉称,被告马雷于2016年12月13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6年12月22日前清偿。还款期限至,被告马雷未清偿借款,原告遂诉请判令被告马雷给付原告借款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马雷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条,以证明被告马雷于2016年12月13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约定于2016年12月22日前清偿的事实。被告马雷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明确,被告马雷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据此,对原告诉称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马雷向原告借款1万元之事实清楚,应按时足额还款,否则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吕毅借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雷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卞子彦审 判 员  程泰寅人民陪审员  卢成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梦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