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辖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朱华玲与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华玲,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辖99号原告:朱华玲,女,1950年9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君,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春,男,1953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被告: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南通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静,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悦,该院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东升,该院员工。原告朱华玲与被告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原告朱华玲诉称,其于2009年因左眼视力下降伴眼前黑影十天到被告处就医,被告以左眼视网膜脱离等将其收住入院,并于2009年8月5日进行手术治疗,后于2009年9月26日出院。按照医嘱,2010年3月朱华玲又至被告处进行“拿油”手术后,左眼视力彻底丧失。朱华玲向主治医生反映情况,其称以后会慢慢恢复。其后朱华玲定期至主治医生的专家门诊复诊,至今左眼视力未恢复。朱华玲入院前尚能看见,生活可以自理,现因被告违反诊疗规范,导致朱华玲左眼视力彻底丧失,严重影响日常生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及主治医生叶东升的妹妹叶露系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故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因被告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及主治医生叶东升的妹妹叶露系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由该院及所辖法院审理本案,可能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上述规定,为避免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不必要怀疑,本案不宜由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潘军锋审 判 员 朱加赛审 判 员 何 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佳鸿书 记 员 戚亦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