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2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世忠与被告郝军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忠,郝军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738号原告王世忠,男,196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郝军阳,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忠与被告郝军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忠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世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世忠承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兰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