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文兵、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兵,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2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文兵,男,197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70934064A(1-1)。法定代表人:陈正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文兵与被执行人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554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