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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3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良华与张宗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良华,张宗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759号原告:杨良华,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张宗升,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杨良华与被告张宗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良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良华负担。审 判 长  王伟煌人民陪审员  江逸聪人民陪审员  王江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明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