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3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良华与张宗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良华,张宗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759号原告:杨良华,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张宗升,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杨良华与被告张宗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良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良华负担。审 判 长 王伟煌人民陪审员 江逸聪人民陪审员 王江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明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