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民初2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奋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奋刚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2655号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在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宏杰、王柏潭,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奋刚。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奋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立案。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8元,减半收取计5254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晓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