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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云辉、王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辉,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516号申请人张云辉被申请人王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8847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申请人王杰名下坐落于武清区陈咀镇京福公路西侧金源丽都9-4-601号房产予以查封。二、将担保人邹锐棋为本案提供担保的津N×××××号汽车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何宗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