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3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杜建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建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31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杜建森,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立智,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民,石家庄银河宾馆副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杜建森因与被申请人张立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二终字第01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建森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提交的公交票据共计3种19张存在连号现象。如果公交车不是为其单独开行专车,在繁忙的公交车上出现索要的公交票据连号现象极其不符合常理。被申请人张立智住四中路10号3栋2单元704号。四中路10号到市第一医院经四中路---建设大街---范西路到达,实际距离1公里。按照正常人的思维方式,出门看病应该朝着医院的方向走,即便在四中路10号打不上出租车反方向走,找车多的地方也不可能走出1公里以上,但张立智提供的出租车票据运营里程数据与实际到医院的距离严重不符。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申请人杜建森因言语不和对张立智进行殴打,存在过错,杜建森对致伤张立智的后果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一、二审判决经过审核张立智提交的证据,判决杜建森赔偿张立智3675.86元,并无不当。至于张立智住院产生的交通费问题,因张立智住院治疗必然产生该项费用,故一审法院酌定支持张立智该项费用70元,并无不当。综上,杜建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建森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京山审判员 牛世红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佳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