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81执保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203黄留芬与岳建元、周清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留芬,岳建元,周清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203号之一申请人:黄留芬,女,1966年8月1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岳建元,男,1969年8月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周清桃,女,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申请人黄留芬与被申请人岳建元、周清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岳建元、周清桃所有的价值为1079800元财产,黄留芬以其所有的位于溧阳市溧城镇清安村委徐家园189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岳建元、周清桃所有的价值为1079800元财产。查封黄留芬所有的位于溧阳市溧城镇清安村委徐家园189号房屋。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