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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鹤麟与杨明生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鹤麟,杨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9执954号申请执行人李鹤麟,男,193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被执行人杨明生,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晋0109民初88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申请人55000元及利息30784.17元,案件受理费984元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20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明生银行存款87970.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长  刘振宗执行员  王增新执行员  马长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权晓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