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玲华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玲华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24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玲华,女,1971年6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瑞安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玲华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玲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期间,尤某(已判)在瑞安市塘下镇鲍田××路××号家中接受他人的“六合彩”投注,并将投注情况报给上家即被告人朱玲华。期间,被告人朱玲华共接受投注款3万余元,非法获利21000元。2017年3月至4月14日期间,被告人朱玲华通过微信方式共接受罗某的“六合彩”投注款3万余元,非法获利5100元。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朱玲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被扣押作案工具手机1部。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朱玲华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6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玲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尤某、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尤某的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玲华违反国家规定,结伙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玲华能主动投案,且认罪态度较好,又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玲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朱玲华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6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利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