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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7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民团与张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民团,张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260号原告:赵民团,男,1966年6月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张侠,女,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原告赵民团诉被告张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赵民团未能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民团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晨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艳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