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7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民团与张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民团,张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260号原告:赵民团,男,1966年6月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张侠,女,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原告赵民团诉被告张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赵民团未能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民团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晨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艳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