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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2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夏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德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980号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芳华路芳华苑102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杨诗龙,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留朋,系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夏德军,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德军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高凌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