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1437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被告:张兰,女,200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川0115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张兰罚金一案。执行标的95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950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张兰尚欠移送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1000元,被害人唐庆3000元,被害人杨水荣2000元,被害人李力3500元。二、终结(2017)川0115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雨霏人民陪审员 薛德荣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