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95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徐某某,女,1995年2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徐某某的财产情况进行司法查询,查询结果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光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 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