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5102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瞿丹、马衍波等与深圳市时尚生活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丹,马衍波,深圳市时尚生活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02民初846号原告:瞿丹,女,汉族,1981年8月16日出生,住潮州市湘桥区。原告:马衍波,男,汉族,1978年8月23日出生,住潮州市湘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旗,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时尚生活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5区裕安商务大厦525。法定代表人:龙辉。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潮枫路潮发花园*座写字楼***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瞿丹、马衍波诉被告深圳市时尚生活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通知,原告瞿丹、马衍波没有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瞿丹、马衍波没有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瞿丹、马衍波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谢泽芬人民陪审员  李潮生人民陪审员  李伟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奕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