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9民初1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悟儿与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悟儿,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1124号原告高悟儿,男,194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朱翠屏、毛益圆,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悟儿诉被告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悟儿撤诉处理。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晶晶 关注公众号“”